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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铜键与唐剑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铜键,唐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袁铜键,男性,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明立言,男,汉族,系吉林省农委办公室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唐剑涛,男性,住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铜键与被执行人唐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3执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唐剑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冷柏松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