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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5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方、闻梦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方,闻梦杭,彭守武,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方,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闻梦杭,女,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彭守武,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刘荣,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6)菏曹州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彭守武、刘荣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平原路南侧奥林花园南区联排住宅楼1号楼04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2017年7月28日,案外人李丽(公民身份号码:)以226718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平原路南侧奥林花园南区联排住宅楼1号楼04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归买受人李丽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丽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李丽时起转移;二、解除对彭守武、刘荣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平原路南侧奥林花园南区联排住宅楼1号楼04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查封;三、买受人李丽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