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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利庭、樊有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庭,樊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吴利庭,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樊有兴,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利庭与被执行人樊有兴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有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有兴的银行存款113313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樊有兴所有的价值为113313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樊有兴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吴利庭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