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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8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白春林与通辽市盛世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林,通辽市盛世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8586号原告:白春林,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都瑞,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明山,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盛世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段(龙兴紫云公馆小区9-/-201室)。法定代表人:孟庆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红,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林诉被告通辽市盛世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林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盛世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春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春林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