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895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圣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圣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89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圣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胡锋。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圣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