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马林与被执行人郭振平、郝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马林,郭振平,郝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03-1号申请执行人:柴马林,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振平,男,1968年03月25日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郝旭英,女,1974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系被执行人郭振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柴马林与被执行人郭振平、郝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郝旭英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郝旭英名下房屋一套。拍卖被执行人郝旭英名下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