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莫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莫芳琴,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99号恒正屏山小苑1栋2-5号。法定代表人:谭联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莫芳琴,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中山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莫芳琴、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坐落于广西柳州市中山东路77号华建综合楼6-1、7-1、8-1号房屋为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莫芳琴、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