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徐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徐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黄敬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徐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