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永全与盘锦忆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全,盘锦忆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412号原告:孙永全,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忆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凤春,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永全与被告盘锦忆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