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朱陶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47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陶飞,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