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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世江与连云港赣榆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江,连云港赣榆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吕从乐,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世江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0707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连云港赣榆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世江支付人民币1333000元及利息(其中2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1113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被告连云港赣榆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法定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在审判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查封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权,现抵押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主张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审判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查封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权,现抵押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主张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