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卓越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卓越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卓,何晓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四栋一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志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萌,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卓越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世纪华庭D单元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卓,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卓,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何晓罡,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卓越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卓、何晓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卓越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卓、何晓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