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淼与冷天、肖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淼,冷天,肖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077号原告:陈淼,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天,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肖敏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淼与被告冷天、肖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陈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