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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2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通,巴中市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舒玲,巴中市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2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何蓉,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李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向淼,巴中市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