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兵、吴桂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兵,吴桂芳,何利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何兵,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桂芳,女,生于1952年12月2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利宣,男,生于1949年11月2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伙纠纷本院受理何兵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桂芳、何利宣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桂芳、何利宣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