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20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诉讼诉讼代理人: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