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70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卿,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医院主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文,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