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迎霞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迎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329号原告:邓迎霞(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4********),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寨子东村。诉讼代表人:邹文杰,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霞,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原告邓迎霞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