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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文永红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红,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77号原告:文永红。被告:王强。原告文永红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文永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永红撤诉处理。案件申请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原告文永红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铅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