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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张华镇鑫昌家电、张清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平原县张华镇鑫昌家电,张清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503号申请人:刘文平,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张华镇鑫昌家电。被执行人:张清风,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刘文平与平原县张华镇鑫昌家电、张清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平原县张华镇鑫昌家电、张清风现已达成书面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文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426民初第2201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方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