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耿与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耿,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651号原告周耿,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林佳鹏,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地新南街20号五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60514W。法定代表人苏俊仁。被告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路62号A2栋1-3楼A1栋2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6552G。法定代表人陈俊卿。原告周耿诉被告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1元,保全费3,741元,合计8,862元,由原告周耿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