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社、鲍爱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鲍爱妮,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462号申请执行人张社,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鲍爱妮,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社,系鲍爱妮这夫,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路以南海滨大道以北新屯村A块地。法定代表人徐彩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社、鲍爱妮与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80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