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宝、张庆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宝,张庆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87号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望奎县中央大街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男,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住望奎县四街。被告:张成宝,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望奎县厢白满族乡前二村。被告:张庆章,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望奎县厢白满族乡。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0元,减半收取计829.50元,由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