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孝华与叶文英、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华,叶文英,张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孝华。被执行人:叶文英。被执行人:张明伟。申请执行人刘孝华与被执行人叶文英、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孝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