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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孝华与叶文英、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华,叶文英,张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孝华。被执行人:叶文英。被执行人:张明伟。申请执行人刘孝华与被执行人叶文英、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孝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