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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展耀与姜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耀,姜寿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251号 原告:张展耀,男,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姜寿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展耀与被告姜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展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展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展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张展耀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