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展耀与姜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耀,姜寿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251号 原告:张展耀,男,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姜寿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展耀与被告姜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展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展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展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张展耀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