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志生与赖先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生,赖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唐志生,男,生于1957年11月2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农民,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赖先洪,男,生于1955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无业,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由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唐志生申请执行(2010)涪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先洪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赖先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