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丁伯令申请申请执行丁胜成、郎小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伯令,丁胜成,郎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丁伯令,男。被执行人:丁胜成,男。被执行人:郎小兰,女。申请执行人丁伯令与被执行人丁胜成、郎小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胜成、郎小兰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胜成、郎小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丁胜成银行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郎小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