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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庆忠与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忠,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303号原告:孟庆忠,男。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霞,经理。原告孟庆忠与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孟庆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庆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忠撤回对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孟庆忠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