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恢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高萍、何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高萍,何卫斌,李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高萍,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何卫斌,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花香,女,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钟高萍与何卫斌、李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卫斌、李花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督字第8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