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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69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郇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财产;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男孩“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草率成婚,婚后发现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酗酒成性,经常酒后殴打原告。原、被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12月18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于2014年9月19日复婚。但复婚后夫妻感情仍然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分别于2015年9月份、2016年4月份诉讼于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分别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未能和好始终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曾于2016年12月6日第三次诉讼于法院要求离婚,因尚未到达诉讼期限,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郇某辩称,2012年9月份与原告协议离婚,房屋临沭县锦绣家园二号楼三单元502室的问题当时是归原告,孩子归我(协议离婚后一个月之内过户,如果一个月之后不过户,协议取消,在一个月内原告未过户,协议不成立)。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二胎,于2014年9月30日领到二胎准生证,现在二胎准生证已经取消了,当时的目的是生二胎,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去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5月4日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某,孩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12月18日双方因故在临沭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又于2014年9月19日经政府登记复婚。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及被告不同意原告做黑茶生意等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先后于2015年9月7日、2016年4月19日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沭民初字第2461号、(2016)鲁1329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2月6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2016年本院作出(2016)鲁1329民初491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孩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被告不同意原告做黑茶生意等思想上的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是说明双方心中仍然在乎对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离婚会给正在上学的孩子“某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对孩子将来的身心××产生不良影响;且现在原、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多包涵、多理解对方,并为孩子创造优良的学习环境及和睦相处的家庭氛围。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昱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