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2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卢守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卢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2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卢守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4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卢守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守武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