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丹丹、张国芝等与邹岭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丹,张国芝,邹岭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46号原告(反诉被告)周丹丹,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原告(反诉被告)张国芝,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辉(反诉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袁寨乡齐庄村齐庄6。被告邹岭红(反诉原告),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丹、张国芝诉被告冯(永)辉、邹岭红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现原告周丹丹、张国芝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二被告亦未在法庭要求期限内缴纳反诉费。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二被告的反诉未在法庭要求期限内缴纳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周丹丹、张国芝撤诉。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冯(永)辉、邹岭红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丹丹、张国芝承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