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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某林木折损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22号申请人梁某某,女,住姚安县光禄镇福光村委会。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姚县栋川镇包粮屯村委会。梁某某诉张某某林木折损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32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人梁某某执行款50326.5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自动履行7000元,剩余的43326.55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5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有继续履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32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