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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怀星、张金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星,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34号申请人:王怀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金海,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怀星与被执行人张金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海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海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