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怀星、张金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星,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34号申请人:王怀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金海,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怀星与被执行人张金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海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海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