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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邰剑辉、林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邰剑辉,林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王海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邰剑辉,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林春艳,系被执行人邰剑辉妻子,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邰剑辉、林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邰剑辉、林春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