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萍与王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萍,王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萍。被执行人:王泭杰。吴萍与王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泭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吴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泭杰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94400元及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及罚息,诉讼费4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8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泭杰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王泭杰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