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福友与张强、孙瑞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友,张强,孙瑞令,李为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171号原告杨福友,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孙瑞令,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强之妻。被告李为光,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友与被告张强、孙瑞令、李为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强、孙瑞令、李为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友撤回对被告张强、孙瑞令、李为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杨福友负担。审 判 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玉蕾书 记 员 张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