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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51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