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建平、黄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黄诚,罗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615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3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黄诚,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小平,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6日晚,被告人黄诚驾驶赣B×××××号小车(系邓某1所有)载被告人陈建平、罗小平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太子府安置房1号楼楼下,被告人罗小平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陈建平、黄诚进入该楼5层被害人李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黄诚驾驶赣B×××××号小车载被告人陈建平、罗小平到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廉租房8栋楼下,被告人罗小平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陈建平、黄诚进入401号被害人刘某、陈某家,盗走一部联想G50-80I5笔记本电脑、一部联想G50-80I7笔记本电脑、一部AppleiPadAin平板电脑。之后以人民币3500元销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23元。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于2017年5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本院另查明,上述被盗的一部联想G50-80I5笔记本电脑是被害人陈某所有的,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2720元;被盗的一部联想G50-80I7笔记本电脑及一部AppleiPadAin平板电脑是被害人刘某所有的,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共计价值人民币5603元。被告人陈建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3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三千元,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诚、罗小平、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各被告人作案时驾乘车辆经过的部分卡口照片及作案时部分视频监控截图,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永安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江西省赣州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苹果平板电脑购买订单、到案经过、赣B×××××号小车的行驶证,证人邓某1、邓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刘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的庭前供述,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建平、黄诚在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黄诚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黄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建平、黄诚是主犯、累犯,被告人罗小平是从犯的相关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陈建平、黄诚、罗小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李秀清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陈丽丽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元、被害人刘靓人民币五千六百零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霜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金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