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朱志坚与周友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坚,周友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坚,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周友能,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朱志坚与被告周友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周友能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志坚归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友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友能与案外人林素玉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建设西一路西9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4××89、00××38),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291号案件依法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最终以2936400元的价格成交;查明被执行人周友能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河北二路南1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72)及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万安大街卖鱼巷9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41),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291号案件依法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最终分别以2925800元及680000元的价格成交;上述执行款因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待执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友能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委会中心公路2号之22房产(产权证号:03××32)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工业区东昌路11号土地(产权证号:佛府(顺)国用(2007)第0800807号),上述财产由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291号案件依法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本案待参与分配变现所得款的分配;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05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变现处理待分配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锐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