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7993。法定代表人:税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清学,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5582026213。组织机构代码:558202621。法定代表人:胡银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研绿源���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700000.00元和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已履行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23.00元,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