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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与袁瑞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袁瑞良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9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4号楼7层0716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丽,女,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点网聚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瑞良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0日,上诉人一点网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丽,被上诉人袁瑞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到本院接受了询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一点网聚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点网聚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炫孜审 判 员 何 暄审 判 员 宋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