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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先飞与谭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飞,谭春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672号原告:先飞,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燕、周世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春冰,女,汉族,1995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先飞与被告谭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幸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