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先飞与谭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飞,谭春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672号原告:先飞,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燕、周世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春冰,女,汉族,1995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先飞与被告谭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幸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