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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小林与王峰、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林,王峰,应燕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458号原告:胡小林,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王峰,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应燕方,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胡小林与被告王峰、应燕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庭审中自愿变更):1、被告王峰、应燕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峰向原告胡小林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峰支付了截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对本金12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另认定,被告王峰、应燕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峰、应燕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胡小林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王峰、应燕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880元,由被告王峰、应燕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梅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