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吴建雄陈兴树任昱珊吴建华王用华陆丽芳陈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陈杰,任昱珊,吴建华,吴建雄,王用华,王丽芳,陈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任昱珊。被执行人吴建华。被执行人吴建雄。被执行人王用华。被执行人王丽芳。被执行人陈兴树。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吴建雄、陈兴树、任昱珊、吴建华、王用华、陆丽芳、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