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鲍浪申请执行刘志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浪,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鲍浪,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窑子湾村。委托代理人鲍瑞,女,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朝阳小区10号楼2单元2302室。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本院在执行鲍浪申请执行刘志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军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鲍浪7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鲍浪自愿放弃。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