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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邵华、韩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邵华,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秦邵华,194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韩立军,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立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立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立军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立军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3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