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棋与陈玉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棋,陈玉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2007号原告:陈棋,女,汉族,1976年3月9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陈玉廷,男,汉族,现年54岁,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陈棋与被告陈玉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棋负担。审 判 长 崔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正钱人民陪审员 舒余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