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掖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军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朝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607XXXX。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丰泽园小区内。委托代理人魏伯雄,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军,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代理人王国钧,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掖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5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掖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掖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