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龚甫彪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甫彪,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952号申请执行人龚甫彪,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吕村7号。法定代表人:邬瑞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龚甫彪与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龚甫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四元六角。申请执行人龚甫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甫彪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甫彪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9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